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单位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参加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五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并可设立临时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第1页共9页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