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
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
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
更有甚着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