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1)5篇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述恢复性司法(restorertivejustce)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它力求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员的恢复性结果
这里所说的“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并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参与解决犯罪所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通常包括调解、和解、协商以及共同定罪量刑等内容
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经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和解、谅解等事件处理的协议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如何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能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刑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难题
近年来,英美等西方国家发起了恢复性司法运动,并且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恢复性司法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学术界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这项制度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我国能否加以借鉴并使之本土化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
笔者认为,我国既有引进的必要性,也有引进的可能性
二、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有引进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恢复司法制度至少存在以下价值取向:(一)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
在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赋予当事人地位,享有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辩论、申诉等权利
但立法者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限制剥夺了被害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
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刑事和解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它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和平的环境与被告人进行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阴影中解脱出来
第1页共3页另外,在对抗式的传统司法模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