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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
在宋代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是在这种制度下瞒报或不报的情况出现太多,因此到宁宗嘉泰(1201-1204)年间降旨规定:“凡有杀伤人去处,如都报不即申官,州县不差官检复及家属受财私合,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
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脏重行论罪
”但如果是被害人家家属借机虚报以嫁祸于人,亦要以诬告罪论
在报检后州县官府要召集当地保正、副及死者家属等干连人在场进行初检
复检是在初检后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定的复检范围,对已初检的案件进行复查,检验有无情弊和错误,复检是对初检的监督和检察,所以其复检官必须是与初检人员无关的上级人员或相邻州县的人员
宋代还对检验的笔录的内容、格式等作出了一定的要求
此外对检验官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一点在《庆元条法事类》中体现的尤为详细
宋代检验技术的发展伴随着检验理论以及法医学理论的发展,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中国以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
六宋代的审判制度关于宋代的审判制度中的审级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有详细的介绍,在这里就不加以赘述
1)宋代的审判原则
据学者研究表明宋代的审判原则有以下几个:①长官亲自审查原则,宋代初为了杜绝审判中的弊端就规定长吏必须亲自参加狱讼
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7月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须推御史并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
即要求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长官必须亲自参加
对地方的审判活动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实际中执行情况不如人意
宋代的回避原则吸收了唐代的做法并加以完善,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即所谓的乡贯回避;审讯官与犯人有亲戚关系者必须回避;推勘官和录问官是同年同科及第者必须回避;按发缉捕官必须回避推勘;“职事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