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局公用电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船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电话局和各县邮电局(以下统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的领导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配合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用电话的设置第六条(发展规划)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适应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公用电话的需求
第七条(公用电话的设置)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公共电话
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及夜间应急电话的设置,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商定
第八条(公用电话的设置)第1页共6页公用电话站应当根据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设置
其中街道设置的公用电话站,其用房由街道提供,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平方米
第九条(公共场所公用电话的设置位置)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船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用电话或者电话亭(站),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定设置位置
第十条(占路、占地、附挂通信线路的要求)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占用(开挖)道路、使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市政工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