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7年第36号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1—(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