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
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各项新闻出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有关中央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汁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图书、杂志、报纸、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出口、版权贸易,书刊印刷企业的生产,以及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新闻出版统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闻出版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统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入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第1页共7页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新闻出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