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第1页共6页(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