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市(地)、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建设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建设厅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
建设厅厅长任主任,主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和程序;(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应诉意见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设在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1页共6页省建设厅各业务处(室)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承办涉及本处(室)业务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