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1-30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