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第三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结算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宁夏和兴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第二篇:股东会议事制度股东会议事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第1页共41页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