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范本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一、一年内记过三次者;二、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四、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六、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于生产秩序者;七、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八、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料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九、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十、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十一、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十二、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十三、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十四、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十五、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十六、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十七、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十八、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十九、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二十、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先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一、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知;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知;三、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