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程序概述一、刑事审判【审判】狭义: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
广义: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
【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
刑事审判活动由两部分构成:①刑事审理: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
②刑事裁判: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
【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
一、二、复核、再审(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
)1❀、【特征】[1]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
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被动性:①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保障审判中立性
②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法权
[3]独立性: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4]中立性: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5]强制性:①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