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2、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3、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4、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6、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8、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9、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1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5、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6、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