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策略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对于未成年犯的性格、家庭、社交、成长以及所犯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为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提供依据
然而,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尽如预想的那样,使得司法程序中启动社会调查的概率很低,许多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关键词:未成年犯;刑事司法;社会调查;法律建议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一)调查主体多元化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主体无非是法院法官、公安侦办人员、办案检察官、社会社工等人员
但是从司法审判实践情况来看,社会社工成为了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人员,而其他角色人员参与社会调查工作的积极不高,可行性也不大
然而,许多经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法院、检察院、公安经办人员都一致认为,社会调查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经办人员来启动不是很合适,特别是法官们即要做裁判员依照社会调查报告情况来审理案件,又要作运动员积极参与到社会调查工作中去,这是有违于司法公正原则,而公安、检察院经办人员则会因为参与到社会调查工作中,而不由自主地对于少年犯的情况先入为主有了主观判断,很难始终保持着客观中立的状态,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是不利的,也难以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之初的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调查专业化水平不高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中,除了调查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以上不公允的情况,即便是社区工作者,多数也不是专业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都属于跨领域作业,这样社会调查的专业化程度肯定不高
同时现行社会调查方法主要为访谈法、问卷法等,缺乏统一规范的调查分析体系,由于人力资源、精力有限,短时间、小样本的调研走访,深入调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收集的材料信息与能否为法官对于少年犯的量刑之间不能有效衔接,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调查制度形第1页共3页同虚设、社会调查报告不能起到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