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229
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4月12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GBZ/T229
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2部分,是GBZ2
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化学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毒作业分级由五级改为四级;——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重更新了新的标准,增加了分级依据,明确了不同来源分级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据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由原标准的单一的最高容许浓度修改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问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三种;——增加了化学物职业接触比值的表述,并替代原标准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比值;——增加了体力劳动强度权重,并替代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重系数;——附录A为正确使用说明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俊、何永华、常秀丽、朱素蓉、唐杰、朱俊、张敏、李涛、陈卫红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性接触毒物作业的危害分级以及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