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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维权新焦点职场女性维权新焦点案例:2010年7月,孙小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部门经理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职期间不得结婚,员工如被发现提供虚假陈述,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但不久后,公司发现孙小姐已经结婚,马上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后孙小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孙小姐的申请请求
孙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小姐在入职时提供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但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孙小姐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欺诈行为;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法院支持了孙小姐的主张
维权提示: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要求并且在招聘前公示,否则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
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做出虚假陈述,也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产检产假哺乳假一个不能少案例:李女士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0年年底开始休产假
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
2011年3月初,李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后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
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李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
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故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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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按李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