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第1页共5页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
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