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第1页共11页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