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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期规定晚婚假期规定关于晚婚假期的规定,大家了解多少呢
不清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下面分享的有关福建、重庆、安徽等地区的晚婚假期规定: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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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