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券是指在我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青山湖区、XX县区、红谷滩XX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由辖区政府统一为城镇居民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
服务券不得兑付现金、实物,不找兑,不得买卖,不办挂失
第三条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本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券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对城市居民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人群的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服务券发放对象的确定,负责服务券的申领、发放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第七条服务券分为四种,分别为儿童保健券、孕产妇保健券、妇女保健券、重点人群保健券
第八条服务对象:(一)儿童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0--3岁儿童;(二)孕产妇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孕产妇;(三)妇女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35--60岁妇女;(四)重点人群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残疾人
第1页共4页第九条服务内容:(一)儿童保健券
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健康检查2次;0--1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2次,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次血红蛋白测查;提供儿童保健指导
(二)孕产妇保健券
产前检查4次(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