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局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的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
第三条邮电部门应当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四条邮电部门应当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
第五条**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第六条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邮电通信的保护、保密工作,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区县以上(含区县,下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国家机关检查通信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区县以上邮电部门
第七条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也不得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断他人使用邮电业务
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电报,不得撕揭邮票
第八条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监管查验国际邮递物第1页共11页品
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书面通知邮政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第三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邮电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