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区总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方与乙方在互惠平等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为其事业的发展,甲方出口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而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总代理商)甲方认可乙方为核心合作伙伴;甲方应协助乙方同时并分别与品牌持有方及实际生产厂方签署代理合同及供销合同,有关的订货合同应由乙方与实际生产厂方直接签订
订货合同货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实际生产厂方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自有品牌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独家经销商
本合同所指“甲方自有品牌”为含有商标的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
第三条(续签合同)1、合同的续签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续签;2、本合同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在完成当初目标的进口销量下,合同将自动续签10年
第四条(知识产权)1、甲方自有品牌的商标权,设计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自有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属于乙方
2、合同到期后或解约时,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使用的商标设计、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作为甲方自有品牌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商,为了提高销量需积极努力;按约定完成年度销售任务
2)乙方作为甲方的总代理商,拥有该品牌在中国的招商权、广告权、销售权等全部商务活动权利
2、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认可乙方在中国地区内的独家代理商;2)甲方在中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甲方自有品牌产品流通给乙方以外的人,甲方不得以类似品牌或形象在中国境内流通;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拓市场,并提供其所需的物品及资料;4)甲方支援乙方销售活动费用,支援金额和支援内容双方协商后决定
详见补充协议;5)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过乙方同意,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合同地区内销售产品;6)由于双方组织机构的变更或解散、甲方自身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的变更或转移,有责任向对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