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遵国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制度法学院10级法本15班刘遵国(法学院法学专业10级15班)[摘要]:新刑诉法对证人制度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了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了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构建了证人权利体系
证人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修改的背景和新刑诉法中证人制度的规定以及存在的不足的分析,尝试着提出了一些实践性的意见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制度;强制出庭;证人权利②一、证人制度修改的背景——证人制度的现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是有关证人资格及范围、证人作证义务及例外、证人出庭及保护、证人作证费用补助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它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证据制度的发展水平,而且也体现了其对人权保障的程度,因而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产生于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
因为1997年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审判模式基本上具备了控辩式的特征,所以开始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
(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关于证人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第1页共9页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