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研究摘要
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陪审制度,美国施行的是以陪审团为主的陪审制度,而中国施行的则是人民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制度
两者都是通过允许非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并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效力,以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公开化合透明化
但其实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体现在程序上,更体现在其深层的法律思想中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提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借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
[1]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1
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依据美国法律规定,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担任陪审员
首先必须是美国公民;通常最低年龄满18岁,没有最高年龄方面的限制;于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精通英语能流利表达;要具有能够完成陪审团工作的身体和智力水平;目前没有被指控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
凡是被指控或正在服刑判有一年以上监禁的没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若刑满释放或有罪判决被撤销则可以重新获得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另外,在美国第1页共7页的传统中,法官、教师、医生、政府官员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一旦就任这些职务,就要免去陪审员资格
在“预先资格审查制度”中,联邦法院的法官对候审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