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县区水域是指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之间的河面及沿岸滩涂、边坡。第三条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XX县区水域的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和检查工作,负责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负责制定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及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交通局协助做好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老新桥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市水利农机局协助做好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清淤、清障工作。第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政府及高XX县区管委会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老新桥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由XX县区政府负责。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XX县区、XX县区政府负责。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XX县区政府负责。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执法分局、高XX县区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XX县区水域倾倒垃圾。第十条在XX县区水域河道内经营、管理船舶(含趸船)、第1页共2页码头和闸堰等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洁制度,配置保洁和粪污收集的设施、工具,收集废弃物、粪污向指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一条XX县区水域沿岸滩涂、边坡的住地单位、住户,应当将收集的废弃物、粪污向指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二条在XX县区水域河面及沿岸滩涂、边坡范围内活动的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丢果皮、纸屑和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严禁随处便溺。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盒)、动物尸体、内脏等废弃物和随处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二)乱倒渣土、垃圾和粪污的,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环保、海事、航务、水利、市政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政府和高XX县区管委会划定。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XX县区、XX县区政府划定。第十八条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釜溪河XX县区段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