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1页共13页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