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发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下午区域内旅游业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批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得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旅游业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从事旅游业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破坏性开发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一管理、综合直辖市和指导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旅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
第八条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必须从本地区整体产业结构、旅游资源和开发能力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定位、突出特色、配套发展的原则,并注重与周围旅游区的联网
第九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第1页共8页(一)旅游资源及现状;(二)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三)主要旅游项目和旅游区总体布置;(四)交通、道路、通信网络体系;(五)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六)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七)相关产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