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州纪检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州效能办投诉处合署办公,对县(市)效能投诉中心、州直单位(部门)投诉受理机构、行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协调
第三条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效能投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实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到全方位受理、快节奏运作、高质量回复、严格管理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及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不服下级效能投诉中心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四)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效能投诉中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县市、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五)对下级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件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第1页共6页(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等处理;(五)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