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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制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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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