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市民撑起保护伞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是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前,这项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较为规范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完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基本实现了保障城市贫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城市低保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后,全国低保对象从2000年的403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2065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之后,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已连续四年稳定在2200万人左右
到2007年6月末,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人数为2235万人
同时,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月补助水平逐年提高,2007年6月末分别达到177元与92元,分别比2003年增加了28元和34元
“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的投入增长迅速,中央财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
2006年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达241亿元,比2000年增加215亿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从2000年的0
17%增加到2006年的0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中,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逐年扩大,从2000年的30%增加到2006年的56%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达到136亿元
——城市低保制度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