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第1页共18页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