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及安全对策措施一、安全培训的法律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6号)(六)实施企业班组培训工程
以班组长和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二、相关术语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受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