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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的工作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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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的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事项;(三)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四)实施审计过程记录;(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六)索引号及页次;(七)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八)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第五条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公证或者鉴定资料等;(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第1页共2页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十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第十三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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