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XX县区环境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X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污染源的监管与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第三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工业园区的建设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第1页共6页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