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港口行政与水路交通运输进行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港政、运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3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所里汇报
港政、运政监察员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所里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港口法》、《XX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规,提高公民法律知识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1、在管理范围内的进、出港船舶违反法规的行为;2、各码头、企业违反法规的行为;3、擅自取水、设置渡口、码头的违反法规的行为;4、
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港政、运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加强廉政建设,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礼物、有价证券和现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二○一三年元月八日第二篇
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级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
虽然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1页共13页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也可以管辖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在我省实际工作中,县级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