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第6小组作业案例6:教师举报校长被学校解聘某年,某县某职中物理高级教师罗某实名向该市市长信箱举报,称该校校长尹某违规管理和挪用包括社会爱心捐款,请求查处
12天后,罗某被学校解聘,称其“不能胜任工作”
同年10月,该县教育局发出通知,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
随后,罗某向该县教育局、人事局和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反映,认为自己系实名举报校长遭到打击报复
之后,原告依法向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
于是,罗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除起诉学校违法外,罗某还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教育局将自己调离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罗某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申请调取了2004、2005和2006年度考核登记表,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罗某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
原告认为,考核结论推翻了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理由
罗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
2006年8月27日,被告突然将其“解聘”
经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和交涉后,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出具了“某县教育局关于某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但直至现在,被告仍未安排和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
罗某认为,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在合同期内无端解聘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
第三人县教育局虽作出要求被告停止执行解聘的通知,但并未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解聘通知”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原告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被告某职中辩称,罗某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摄影挣钱,学校遂作出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与罗某实名举报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还辩称,解聘通知发出后,第三人教育局将罗某调离,并通知停止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