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小编推荐]摘要
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12月与1951年4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
至1969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
在此基础上,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
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