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监制-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方式:1.4、施工面积: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的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定施工方案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