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检委会议事规则(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
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XX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第1页共3页(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