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检委会议事规则(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XX市人民检察院。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第1页共3页(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一)有关案件: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4、法律依据;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二)有关事项1、事项缘由;2、事项内容;3、部门意见。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第2页共3页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第三章记录人职责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4仅供委员们参考。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第四章附项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