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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行政许可制度VIP免费

劳保局行政许可制度_第1页
劳保局行政许可制度_第2页
劳保局行政许可制度_第3页
劳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受理、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实行窗口服务的办法。本机关办公大楼一楼门厅设立“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引导公示栏”,示明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处房间位置,办理、受理人姓名、电话,监督人姓名、电话。在每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全程接待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和咨询。第三条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由担负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指派专人值守,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工作。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五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监督,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三)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及时转入办理程序;(四)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五)需要同行政许可申请人联系的其他事项;(六)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实施分档管理。第八条受理条件:(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第1页共3页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建立受理档案。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交给申请人,并在当日将许可决定和全部材料归档。第十条对于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依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全部理由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出具《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的地方加戳说明,更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工作人员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第2页共3页第十三条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根据情况查验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及相关交费证明;如受理通知书遗失,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许可的决定内容予以公示。第十五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本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处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格式和示范文本;(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四)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工作人员应对延长期限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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