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及其应对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通过后,对刑事诉讼法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和删减
刑事诉讼法的骨架没动,但却进行了一番精巧的装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更加注重保护人权,严格规范了取证、证据的认定等,使法律更加谨慎,诉讼更加文明
这不仅贯穿与整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及每个章节,亦体现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条文变化: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为了便于区分“新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变化的内容分析及价值解读:由上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第1页共4页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还是进行比较大篇幅的改动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