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是指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具体内容是以下十五项:(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县长、副县长;(六)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XX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县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第1页共4页(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提出的时间,必须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并送达大会秘书处。在规定议案截止时间结束后提出、送达大会秘书处的议案,作为建议处理。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形式:(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以正式书面文本提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有县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必须有领衔人、一般发起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必须亲笔签名。(二)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就是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案据就是提出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三)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用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专用纸书写。第七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同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处理:第2页共4页(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必须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不能决定不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如果条件不具备,主席团可以决定列入下一次或者某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和大会提出议案审议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需要提交大会审议的,必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提议案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