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县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县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避免数出多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XX市统计管理条例》、《XX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县级国家机关、县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的驻足机构、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XX市驻足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第三条县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县范围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第四条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
第五条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方案,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制订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订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县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部门拟订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县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县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第1页共5页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统计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第八条部门向县统计局申报统计调查项目,须填写《XX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