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停复役管理制度1.1总则1.1.1设备停复役管理标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部、运行、检修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好设备停复役的计划、申请及工作许可、终结、设备试转等工作。1.1.2所有在电气、热力、机械设备和系统上进行检修、校验、试验或其它工作,需将设备局部或全部停役,以及上述工作全部结束后,需将设备复役的,均需严格按本细则办理停复役申请手续。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1.1.3一台设备或一个系统只允许办理一张停役申请单,但在停役设备或系统上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办理不同工作内容的工作票。1.1.4设备停服役工作由设备部全面负责。1.1.5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的工作:1.1.5.1下列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和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生产副厂长或者总工程师批准,最后由值长向调度申请:1.调管设备、系统的计划性检修;机组计划性的大、小修、节日检修、临停消缺;启备变、厂高变的计划性检修;330kv升压站调管设备检修。2.机组临修或者故障停机检修以及调管设备的非计划性检修。1.1.5.2影响全厂有功、无功出力或者影响到系统的稳定运行的检修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生产领导批准,最后由值长向调度申请。1.1.5.3下列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生产副厂长或者总工程师批准,最后由值长执行:第1页共31页1.电泵、汽泵检修工作;2.脱硫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检修;3.脱硝主设备检修;4.机组重要辅机停运检修,影响机组出力或者是对机组安全运行威胁较大者;5.制粉系统已经有一套停运检修,又需要退出一套或多套制粉系统进行停运检修的工作;6.制粉系统消缺或磨煤机检修时间超过24小时。7.全厂公用系统由值长调度的主要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24小时;8.一个公用系统中,需半数以上设备停用才能进行的检修工作;9.需厂区消防水全停的检修工作;10.厂前区变以及其低压侧母线的停电检修工作;11.停运输煤系统消缺工作或者停运一路消缺时间超过4小时;12.斗轮机退出运行超过6小时检修工期;13.干渣系统、除灰系统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14.热网退出运行,主要设备停运检修,或热网循泵已有一台退出运行,另外一台需要安排检修消缺的工作;15.辅汽公用系统停运检修的工作。1.1.6在事故或故障停机时可由当值值长直接向调度提出,事后由设备部另行补办停役申请单。1.1.7涉及二个及以上专业共管的设备或系统的停役,停役申请单由承担主要工作的专业负责办理。1.1.8厂管设备(主要辅助设备、重要辅助设备)遇到因设备或系统的停役需改变运行方式,或影响机组的安全性、经济性,或需制定特定安全措施等情况,不用向省调提出申请,当值值长在接到停役申请单后按照规定办理。1.1.9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手续。1.随机停役的厂管设备在调度批准的停役时间内的检修工第2页共31页作。2.不影响机组运行安全性和出力的厂管设备,经值长同意,并可在8小时内能完成的检修工作。3.厂管一般设备及系统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4.计划性检修项目除2.1.5款规定外,不办理停役手续1.1.10停役设备和系统自办理第一张工作票许可手续后,该设备和系统即归设备部管理,检修人员负责在该设备和系统上工作。未经该设备和系统检修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进行其它工作。1.1.11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开工而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凡在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均须按正常手续办理申请。1.1.12检修人员自相关工作票终结后,不得在设备或系统继续进行检修或其它工作;工作票办理终结后,该设备和系统即由运行人员负责管理,并应尽快恢复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1.1.13停役申请单及工作票中要求的设备、系统的隔离范围及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实施。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对安全措施现场进行确认、签字;复役前的工作票终结,运行人员要会同检修工作人员到现场一起确认工完、料净、场地清。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是运行和检修对该设备和系统分管责任的交接点。1.1.14外单位承包或参加我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