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设备器材入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1页共5页第九条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入网认定申请书;(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