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在我市境内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
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煤气、暖气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九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注册经费按床位总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验资报告
第1页共5页(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文化、娱乐、康复医疗设施和工作环境
(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1
(六)服务和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有相关证明,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