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
第三条(管理部门)XX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
XX省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XX省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XX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XX省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项目、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请使用市节水办颁发的国家节水标志
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根据市节水办授权范围,可在企业、社区和项目形象标识、产品和器具的广告宣传、标牌和标识等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第五条(审定标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具体审定标准主要参照《节水型产品第1页共3页通用技术条件》、《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93》、《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等现行技术标准
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程等节水事项审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报资料)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单位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