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第1页共12页文化、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