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
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
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
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
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第十条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1页共3页第十二条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
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